(2016)吉0721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孙彦平与陈大力债务转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彦平,陈大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孙彦平。被执行人陈大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彦平与被执行人陈大力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9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孙彦平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大力欠款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显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