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92胡增举、董磊磊等与田学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增举,董磊磊,董蕊蕊,董娜娜,董子昂,田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92号申请执行人胡增举,女,1949年4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董磊磊,女,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董蕊蕊,女,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董娜娜,女,1976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董子昂,男,1981年1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田学伟,男,1982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胡增举、董磊磊、董蕊蕊、董娜娜、董子昂与被执行人田学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邳民初字第356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田学伟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外赔偿原告胡增举、董磊磊、董蕊蕊、董娜娜、董子昂在因董鹤朋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失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5671.35元,扣除田学伟已付的5000元,余款40671.35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26元,由被告田学伟负担。因被执行人田学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增举、董磊磊、董蕊蕊、董娜娜、董子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核实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房产,查封被执行人田学伟名下车牌号为苏C×××××、苏C×××××汽车二辆(暂无下落)。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由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692号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冯宪雷执行员 卢天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