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平市机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平百事通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机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平百事通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1098号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该公司的总裁。委托代理人:李琼,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平市机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平市第三中学)。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委托代理人:关伟均,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平百事通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法定代表人:黄文灿,该公司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洋洋,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市机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平市第三中学)、开平百事通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树荣审 判 员 丘国汉代理审判员 吴淑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仲爱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