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09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成都福利印务有限公司、朱岚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福利印务有限公司,朱岚,四川华芝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09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福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唐昌镇东外街**号。法定代表人:刘继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伯戎,郫县唐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岚,女,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芝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九架车村*组。法定代表人:熊娣华,董事长。上诉人成都福利印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岚、四川华芝印务有限公司联营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3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由上诉人成都福利印务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傅 敏代理审判员 孙泽海代理审判员 龙小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詹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