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闫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闫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2187号原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被告闫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闫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凡秀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焕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