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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闫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闫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2187号原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被告闫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闫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凡秀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焕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