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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力东诉被告李文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力东,李文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1375号原告孙力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许芬,系孙立东的母亲。委托代理人XX树,系五大连池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力东诉被告李文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力东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力东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力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孙力东负担。审 判 长  王永祥代理审判员  王彦刚人民陪审员  康 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沛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