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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牟旭东,牟从文,牟文革,牟从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牟旭东。被执行人牟从文。被执行人牟文革。被执行人牟从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牟旭东、牟从文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2014)栖执字第63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曲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