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6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王玉茹与张志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茹,张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6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玉茹。被执行人张志红。王玉茹申请张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玉茹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志红无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工商股权、车辆,亦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洪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