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行审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与吴江市福舜化纤织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吴江市福舜化纤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9行审660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陶枫,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秋月,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吴江市福舜化纤织造有限公司,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陈长午,该主要负责人。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7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吴地税社征字[2015]第7903号行政征收决定如下:征收被申请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24908.60元整。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6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吴地税社征字[2015]第7903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栋审 判 员 沈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