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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3执1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阳区秋长亿华饮料酒储运中心与惠州市百兴酒业有限公司、惠州市百轩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阳区秋长亿华饮料酒储运中心,惠州市百兴酒业有限公司,惠州市百轩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3执15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亿华饮料酒储运中心,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经营者何玉叶。被执行人惠州市百兴酒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卢惠娟。被执行人惠州市百轩酒业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卢惠新。关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亿华饮料酒储运中心与惠州市百兴酒业有限公司、惠州市百轩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阳法民二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惠州市百兴酒业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广州滨江东路支行账户为11×××05上的存款以433784元为限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彩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