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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特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特110号申请人李某。法定监护人李桢普。法定监护人金娟英。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延安路18号。法定代表人(××)祝佩兰,局长。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上述申请人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金胜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该纠纷于2016年6月10日经绍兴市越城区蕺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在2014年7月省卫计委和省财政厅给予李某人民币414600元的经济补偿基础上,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85400元作为经济补助。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补助费于本协议签字生效后10天内支付,省卫计委和省财政厅的补偿款于本协议生效后20日内由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转支付给李某。支付上述款项后,李某不得再向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经济补偿要求。二、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做好李某全面享受各项补偿政策及入学等事项的协助配合落实工作(详见附件);三、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继续关注李某病情并就相关政策给予优先照顾。每年对李某进行慰问。四、本协议生效后,今后无论发生何种情况,李某不得就同样的事实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再主张任何权利。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十一份,双方当事人及调解方各一份,越城区教体局、越城区民政局、越城区财政局、越城区人社局、越城区残联、越城区红十字会、蕺山街道办事处和越城区疾控中心各留存一份。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已于2016年6月17日按调解协议的约定支付给李某人民币1230000元。本案申请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金胜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柴 静附件:为保证李某全面享受各项补偿政策,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做好以下协助配合落实工作:(一)李某办理残疾人证后至6周岁前,区残联给予每年12000元医疗康复费用报销;一次性给予1500元的基本型辅助器具补助;并按每年不超过20000元(含保教费、代管费、康复训练费)标准给予资助,低于标准的按实报销,高于标准的,差额部分自负。另外,考虑到李某需要经常更换价格较高的畸残矫治鞋子,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本协议生效后30天内再给予一次性30000元的补助。(二)李某7-14周岁凭《绍兴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区残联给予每年12000元的康复费补助。(三)区残联按不高于6000元的标准一次性配置无障碍器具,并负责与市有关部门对接,对李某优先提供康复服务。(四)由区教体局负责协调李某在继昌幼儿园入园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照顾在较好的学校入学,其中小学照顾安排在鲁迅小学和畅堂校区就读,减免入学时的一次性学费。(五)李某需要采取畸残矫治手术时,区人社局负责与市社保局的对接,做好畸残矫治手术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