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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6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佟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617-1号申请人赵某某,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佟某某,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佟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铁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