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光,凌干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光被执行人凌干敏李小光与凌干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伊三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凌干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小光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凌干敏,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发现有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线索等。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凌干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小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凌干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小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四)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现立审判员 韩敬章审判员 方政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