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黄燕萍与杨建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燕萍,杨建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345号申请执行人黄燕萍,女,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杨建彬,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黄燕萍与被执行人杨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5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5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泽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