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丁昌森与王宜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昌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支公司,王宜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1558号原告:丁昌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被告:王宜俊。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昌森诉被告王宜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昌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原告丁昌森负担。审判员 褚云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