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9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与张敏、陕西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张敏,陕西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9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被执行人张敏。被执行人陕西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敏、陕西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6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敏、陕西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64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本院遂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敏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5990.24元,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0828.54元,共计人民币146818.78元,其中本案案款为人民币144747.78元,本院执行费为人民币2071元。本案案款现已全部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对该事实予以确认。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99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