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刑更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许岩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岩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刑更495号罪犯许岩明。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12年12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以(2012)南刑二初字第0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许岩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至2023年9月12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6日交付执行。2013年8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2013)杭上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认定许岩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2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1000元。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苏徐狱减建字第39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许岩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该犯系累犯,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许岩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未缴纳。本院认为,罪犯许岩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因该犯系累犯,在减刑幅度内予以适当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许岩明的刑期减去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9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胡晓文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梓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