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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徐宝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徐宝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1470号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91410411171806025N。法定代表人李松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跃建,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党支部书记,住平顶山市。被告徐宝旺,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徐宝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邹东帅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焦俊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许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