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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德志与许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志,许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2587号原告:王德志,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世新,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苏同保,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许明,居民。委托代理人:惠聚华,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志与被告许明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海宏人民陪审员  张德先人民陪审员  王立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柏发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