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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00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于广和与被执行人张曼迪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广和,张曼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0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广和,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张曼迪,男,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于广和与被执行人张曼迪侵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宁民初字第04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率。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查询张曼迪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宁民初字第04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陈国文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