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432号原告张某某,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告尹某某,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宝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