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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曹位玲申请执行旬阳县巨隆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位玲,旬阳县巨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36号申请执行人曹位玲,女,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被执行人旬阳县巨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经理曹位玲申请执行旬阳县巨隆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阳民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曹位玲搬走存放在被执行人处65904.00元商品,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76591.52元,承担受理费806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曹位玲已将存放在旬阳县巨隆商贸有限公司65904.00元商品搬走。经四查;旬阳县巨隆商贸有限公司无车辆、股权,存款、房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曹位玲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又未提供旬阳县巨隆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执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波审判员 周 延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世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