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曹庚、叶春景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庚,叶春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曹庚被执行人叶春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0015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叶春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春景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春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叶春景(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62×××14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财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荣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