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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王晓娟与王超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娟,王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晓娟,女,汉族。被执行人王超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元民初字第30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超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超华在中国工商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04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邢云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