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恢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屈林祥与杜电电、白光荣、李秀琴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林祥,白光荣,李秀琴,杜电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514号申请执行人屈林祥,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光荣,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李秀琴,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人,系被执行人白光荣之妻。被执行人杜电电,男,195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屈林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9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白光荣、李秀琴、杜电电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白光荣、李秀琴、杜电电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屈林祥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白光荣、李秀琴、杜电电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9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