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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屈林祥与杜电电、白光荣、李秀琴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林祥,白光荣,李秀琴,杜电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514号申请执行人屈林祥,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光荣,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李秀琴,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人,系被执行人白光荣之妻。被执行人杜电电,男,195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屈林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9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白光荣、李秀琴、杜电电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白光荣、李秀琴、杜电电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屈林祥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白光荣、李秀琴、杜电电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9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