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肖建、顾朝霞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肖建,顾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237号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城区阜新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执行人张肖建。被执行人顾朝霞。申请人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肖建、顾朝霞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肖建、顾朝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乐商初字第241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月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