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正弟与程奇骏、夏年花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2221号申请执行人吴正弟,男,汉族,1966年11月5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程奇骏,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夏年花,女,汉族,1968年2月8日生,住安徽省。原告吴正弟诉被告程奇骏、夏年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沪0116民初3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程奇骏、夏年花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员顾国强、顾红顺、代理审判员程如龙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他们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等方面的财产调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程奇骏,就本案执行标的的解决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但该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因此,目前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今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约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3225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