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威执一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文涛与郑永、张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涛,郑永,张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威执一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涛,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郑永,男,汉族,1972年6月17日出生,住威海。被执行人张腾,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威海市。申请执行人杨文涛与被执行人郑永、张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仲字第258号裁决书确定郑永、张腾向杨文涛支付借款本金188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损失13000元、仲裁费损失6920元。上述仲裁裁决生效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仲字第25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升臣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明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