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俊青与董国昌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青,董国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李俊青。被执行人董国昌。申请执行人李俊青与被执行人董国昌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乐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