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5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5民初350号原告蔡某某,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审 判 员 蒋厚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