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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董春英、孙振等与李贝贝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春英,孙振,孙延堂,赵秀英,李贝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333号申请执行人董春英。申请执行人孙振。申请执行人孙延堂。申请执行人赵秀英。被执行人李贝贝。申请执行人董春英、孙振、孙延堂、赵秀英与被执行人李贝贝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中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中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