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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素清申请执行程宝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清,程宝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78号申请人李素清,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程宝仙,女,汉族,村民。李素清申请执行程宝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1531号民事判决书,程宝仙应归还李素清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550元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7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