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苏春田与冯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春田,冯锐,王红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578号原告苏春田,居民。被告冯锐,居民。第三人王红其,居民。原告苏春田和被告冯锐、第三人王红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春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春田诉称,2014年4月17日,被告冯锐因经营饭店需资金周转向第三人王红其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口头约定利息5分/月,4个月后还款。我和温明为借款提供担保。现因冯锐未能还款,我已为被告偿还本金2万元及利息9500元。现要求被告冯锐偿还295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冯锐未作答辩。第三人王红其辩称,冯锐借款是事实,原告所诉内容属实,未偿还的款项我还要向冯锐和温明主张。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被告冯锐因急需资金向王红其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原告苏春田和温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条未约定利息、担保方式和还款期限。其后,原告为冯锐代为偿还29500元。原告现就已偿还的数额向借款人冯锐主张追偿权遂引发本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复印件(原件在王红其处)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冯锐向王红其借款4万元,由原告等人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对于双方的借款、担保合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按照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借款经催告后被告冯锐未能还款,原告苏春田作为借款担保人已代被告偿还29500元,现原告有权就以上款项向被告主张追偿。对于原告自愿给付第三人王红其的9500元,因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亦无证据证实双方之间确有利息约定,故该9500元应视为本金予以抵扣。原告在本案中的利息主张,原告亦仅能就因被告冯锐未还款造成的逾期利息损失主张追偿权。故被告冯锐的利息给付义务应自原告实际偿还本金之日即2015年1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于原告所给付的9500元系其自愿行为,不在本案处理范围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锐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春田295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苏春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冯锐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应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于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蒯 舒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璐璐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