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光波与被执行人王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波,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853号申请执行人刘光波,男,1991年6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辛庄镇水盘村XXX号。被执行人王静,女,1996年2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辛庄镇海埠村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光波与被执行人王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85执8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