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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3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邳州市供电公司与魏折法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邳州市供电公司,魏折法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3108号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邳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东泰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海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培珍,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折法(魏哲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邳州市供电公司诉被告魏折法(魏哲法)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邳州市供电公司特别委托代理人曹培珍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邳州市供电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邳州市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邳州市供电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静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