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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673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75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斌 琦审判员 折宝��执行员 张 继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玉 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