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7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石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晋0827刑初51号公诉机关垣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某,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垣曲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垣曲县,2016年1月5日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垣曲县看守所。垣曲县人民检察院以垣检公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东、阮晓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为了捕捉野鸡,将含有呋喃丹成分的老鼠药与玉米和小麦搅拌后,撒到了皋落乡南联村一山顶的槐树林中便离开。12月28日,被告人石某某去捡拾野鸡时,发现被害人刘某家的16只羊和部分鸟类因误食了自己搅拌的有毒药物而死亡后,便跑回家中。案发后,被告人就民事部分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投放有毒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为捕捉野鸡,将老鼠药和玉米、小麦搅拌后,骑一辆红色嘉陵125摩托车至垣曲县皋落乡一槐树林,将拌药的玉米、小麦撒在槐树林后便离开了。2015年12月28日下午,被害人刘某到南联村的槐树林放羊,其羊吃了被告人石某某撒在树林中的玉米粒后引起中毒,经抢救,仍有16只羊中毒死亡。后被告人石某某骑摩托车到槐树林去捡拾野鸡,其捡了三只被毒死的野鸡放到了其摩托车后备箱,当其再次准备捡野鸡时,被人发现,便弃车逃离了现场。后经清点,被毒死的野鸟为红腹锦鸡三只,野鸡四只,喜鹊一只,啄木鸟一只,斑鸠一只,麻雀三十五只。案发后,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伴药的玉米粒,死亡的野鸟、山羊均检出呋喃丹成分。呋喃丹为高毒农药。2016年1月8日,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16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据1,报案材料,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2016年1月4日,皋落乡一村民刘某报案称,有人去其村附近的槐树林投撒伴有毒药的玉米和小麦,造成其16只羊死亡,2016年1月5日,垣曲县公安局决定立案。证据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12月28日下午3点多,我到山上的槐树林放羊,听见羊叫的特别厉害,不正常,我进树林一看,一些羊已倒在地上,口吐白沫,肚子胀的特别厉害,我赶紧给我爸打电话,叫我爸拿上解毒的药上山给羊打针。我又找人拿药给中毒较轻的羊打针。回家后,我杀了几只羊,发现羊胃里有未消化的玉米粒。第二天我到槐树林一看,地上撒的都是玉米粒,后来公安局的人去我家解剖了一只,在胃里也发现了玉米粒,我统计了一下,被毒死的山羊有16只,另外我还发现有被毒死的野鸡和麻雀。12月30日,我发现有人骑车到槐树林,后来没找见人,在现场有一辆红色摩托车,后摩托车被派出所的人推走了。证据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2月28日下午,我儿子刘某去放羊,没多长时间就给我带电话说羊中毒了,让我拿解毒针去槐树林。我拿上解毒药到的时候,有的羊已经死了,还有一部分躺在地上口吐白沫,因我拿的药不够,我又回家去取。一直忙到天黑,最后统计了一下,死了15只羊。到12月30日,我和我儿子去槐树林附近的地里拉玉米杆,看见有个人上山了,我的感觉是毒野鸡的人,就赶紧上山,没见人,见一辆红色125摩托车在那里,我们就报了警。派出所的人来后,发现摩托车后备箱有三只野鸡,就把摩托车推走了。证据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秋的一个周末,我从县城的流动集市上买了一包老鼠药。2015年12月底的一天,我把玉米、小麦和老鼠药搅拌在一起,准备上山抓野鸡。我骑摩托车顺着山路到了一个山顶有玉米地的半山腰,去玉米地下的一片槐树林里,我将拌了药的粮食撒在地上,就回家了。过了几天,我又骑车到槐树林,捡了两、三只被毒死的野鸡,放在摩托车后备箱里,当我准备再回去捡野鸡时,我听见有人说话,我就赶紧跑到槐树林,没骑摩托车顺着山路跑回家了。摩托车是红色嘉陵牌125摩托车。后来我知道有山羊也因吃我撒的药被毒死了,我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也对我谅解了。证据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证据6,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运)公(司法)鉴(理化)字(2016)2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死亡的野鸡、山羊、玉米粒中均检出呋喃丹成分。证据7,证明材料一份,证实呋喃丹为有毒物质。证据8,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被毒死的野鸟数量。证据9,被告人石某某现场指认照片及讯问视频制作的光盘,证实被告人投毒及指认现场的情况。证据10,情况说明一份,销毁笔录,销毁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2016年3月28日,垣曲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石某某毒死的鸟类已采用焚烧、掩埋的方式进行了销毁。证据11,扣押笔录一份,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石某某摩托车已扣押的事实。证据12,抓获经过一份,证实2016年1月5日被告人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证据13,垣曲县林业局证明材料一份,证实被告人石某某毒死的野生候鸟红腹锦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鸡、喜鹊、啄木鸟、斑鸠、麻雀等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证据14,拘留证、逮捕证各一份,证实被告人石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证据15,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石某某出生于1971年9月28日,汉族,农民,现住垣曲县皋落乡老屋沟村,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公诉机关就量刑部分提供的证据有:赔偿谅解协议书一份,收条一张,证实2016年1月8日,被告人石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16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公诉机关就被告人犯罪事实部分提供的报案材料,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刘志学的证言、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检验报告,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光盘,销毁笔录,销毁物品清单及照片,扣押笔录,抓获经过等,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被告人石某某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纳。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各一份,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公诉机关就被告人量刑部分提供的证据赔偿谅解协议书一份,收条一张,来源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为捕捉野鸡,故意将含有呋喃丹成分的老鼠药和玉米、小麦搅拌后,投放在村外树林中,致野鸡、山羊死亡,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刘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刘战辉审判员 黄夏萍审判员 师东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