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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贵阳市供水总公司申请执行吴祥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市供水总公司,吴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49号申请执行人贵阳市供水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蒲明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祥云,男,1964年5月1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在执行贵阳市供水总公司申请执行吴祥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吴祥云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传文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童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