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文义申请执行李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义,李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15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义,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波涛,男,汉族,1981年6月8日出生,鄂尔多斯市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码:×××。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波涛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法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赵岗岗审判员 贾 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