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顺江申请执行林甸县天弘种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江,林甸县天弘种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11号申请执行人王顺江,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被申请执行人林甸县天弘种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占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顺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顺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凡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