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XX银与连云港天润海水养殖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银,连云港天润海水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XX银。被执行人:连云港天润海水养殖专业合作社。案由: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XX银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天润海水养殖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07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075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真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