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徐素华与武文军、刘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素华,武文军,刘春,刘继祥,陆景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徐素华,女,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武文军,男,汉族,1980年7月1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刘春,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刘继祥,男,195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陆景侠,女,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执行徐素华与武文军、刘春、刘继祥、陆景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胡 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山利辛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6月25日上午9时至上午9:30分评议地点:利辛县法院执行局参加人:审判长顾峰,审判员胡喆,审判员李磊记录人:李文山申请执行人徐素华,女,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南关把办事处淮海南路331号B5栋3室。被执行人武文军,男,汉族,1980年7月1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向阳路39-17户。被执行人刘春,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门岭路瑶东新村58-110户。被执行人刘继祥,男,195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人民路96-9户。被执行人陆景侠,女,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人民路96-9户。本院在执行徐素华与武文军、刘春、刘继祥、陆景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审判长顾峰: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胡喆: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李磊: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意见: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