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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辖终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蒋新红与王水进、东阳市金睿和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水进,蒋新红,东阳市金睿和投资有限公司,杜玲玲,卢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水进,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南岘新村**幢*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新红,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白云街道樟苑路*幢*号。原审被告:东阳市金睿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大寺路83号二楼。法定代表人:何军俊,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杜玲玲,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西殿巷**号。原审被告:卢立伟,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城东街道寀卢村*****号。上诉人王水进因与被上诉人蒋新红、原审被告东阳市金睿和投资有限公司、杜玲玲、卢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7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水进上诉称:因担保合同履行问题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产生纠纷,上诉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东沿村临甲7号,且居住满一年以上,本案应由上诉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本案原审被告东阳市金睿和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东阳市,故原审法院对于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王水进的住所地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郑永强审 判 员 朱展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盛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