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033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石幼林、黎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幼林,黎云,黄声甫,林新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桂0332执37号申请执行人石幼林,男,1977年6月25日生,住恭城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黎云,男,1978年3月11日生,住恭城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声甫,男,1980年9月25日生,住恭城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林新才,男,1969年2月7日生,住恭城瑶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恭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5日以(2014)恭民执字第37号立案执行石幼林申请执行黎云、黄声甫、林新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当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已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法可以执行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恭民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梁锦仲审判员 秦品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