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王洪学与徐艳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学,徐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815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学,男,生于1944年10月2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徐艳萍,女,生于1959年11月1日,回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借款本金19224.1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债权共计19224.16元及利息。2016年4月12日,本院以(2016)鲁0113执815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8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