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吕树臣与梅河口市乳泉酒业有限公司、王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树臣,梅河口市乳泉酒业有限公司,王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吕树臣,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梅河口市乳泉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山,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宝山,男,1957年8月9日出生,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4)梅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吕树臣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乳泉酒业有限公司、王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告王宝山、梅河口市乳泉酒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吕树臣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殿龙执行员 马万德执行员 董海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