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执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杨瑛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杨瑛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13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东大街1号。负责人陈胤。被申请人杨瑛黎,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与被申请人杨瑛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于2016年6月2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72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瑛黎17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供担保的17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