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年荣申请执行周仁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年荣,周仁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年荣,男,汉族,1972年7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被执行人周仁同,男,汉族,1988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关于张年荣申请执行周仁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大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8117.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司法查找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程先华依据(2015)大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周仁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鸣审 判 员 王引代理审判员 李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