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与莱芜市大德通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亚泰经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莱芜市大德通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亚泰经贸有限公司,山东莱芜盛泉物资有限公司,山东莱芜新阳光玻纤机械有限公司,海阳市隆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李传华,王华,李传亮,巩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市钢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313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负责人:葛志强,该×××主任。被执行人:莱芜市大德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法定代表人:李传亮,该××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亚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传亮,该××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莱芜盛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法定代表人:李传华,该××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莱芜新阳光玻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法定代表人:李传华,访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海阳市隆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法定代表人:李传亮,该××经理。被执行人:李传华。被执行人:王华。被执行人:李传亮。被执行人:巩晓春。关于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莱芜市大德通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亚泰经贸有限公司、山东莱芜新阳光玻纤机械有限公司、海阳市隆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莱芜盛泉物资有限公司、李传华、王华、李传亮、巩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2016莱钢都证经字第1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2016莱钢都证经字第13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光亮审 判 员 弭 强代理审判员 周德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尚新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