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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孙松生、李富荣与程保安、程占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松生,李富荣,程保安,程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孙松生。申请执行人李富荣。被执行人程保安。被执行人程占辉。申请执行人孙松生、李富荣与被执行人程保安、程占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乐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