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孙松生、李富荣与程保安、程占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松生,李富荣,程保安,程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孙松生。申请执行人李富荣。被执行人程保安。被执行人程占辉。申请执行人孙松生、李富荣与被执行人程保安、程占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乐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明 来源:百度搜索“”